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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廉音》第十期 公职人员,这几种情形借贷行为属违规

 

编者按:“党存于廉,廉乃大兴。”为拓宽廉政文化宣传渠道,不断丰富廉政文化传播形式,筑牢党员干部的廉政思想堤坝,中共赣州市妇幼保健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特在医院微信公众号开辟廉政专栏——《妇幼廉音》。该专栏将不定期推出“廉语”、“廉洁纪律”、“廉洁提醒”、“经典案例”等内容,以清风正气,打造廉政文化。希望全院干部职工关注和支持《妇幼廉音》,共同唱响妇幼人的廉政之歌。现推出《妇幼廉音》第十期,主题是“公职人员,这几种情形借贷行为属违规”。

正常的借款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规违纪

但如果出现以下6种情形

则属于违规违纪行为

第一种

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

第二种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

第三种

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四种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种

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第六种

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案例1

袁某某是某区卫生健康局医政科科长。

他为了将手中闲置资金“活”起来,赚些“利息”,将钱借给某医药公司法人代表曾某某,先后获取利息28.74万元,并按照同样的方法先后向另两家医院法人代表违规放贷获利16.65万元。

最终,袁某某收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并被收缴相关违纪所得。

案例2

黄某某是某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他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陈某、向某、袁某、范某等4名私营企业主在相关事项上谋取利益。

为感谢他的帮助,陈某等人分别与其约定以借贷收息的方式输送利益。黄某某以其本人、儿子和他人名义先后借给陈某等4人共计226万元,并收受陈某等人所送“利息”共计303万余元。

最终,黄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案例分析

案例1

袁某某与管理对象长期发生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大额回报,双方没有请托事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廉洁纪律,应受党纪处分。

案例2

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放贷收息”的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依法应当认定为受贿。

纪法小知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